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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信批違規!5天4家白酒股“劇透”業績,上市公司信披為啥“任性”?

財經 新華財經

在年報業績預告窗口期,部分上市公司“花式”信批違規“動作”頻頻見諸於網絡。臨近2020年末,5天內就有4家白酒股提前“劇透”業績遭到監管“點名”。業內專家認為,此類行為擾亂市場公平公正秩序,須建立起立體化追責體系,通過嚴格執法重拳治亂,讓“攪局者”付出應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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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違規亂象屢禁不止

“醬香系列酒2020年營收將連續兩年‘破百’,站穩‘百億臺階’”,從2020年度貴州茅臺醬香系列酒全國經銷商聯誼會上傳出的“好消息”讓貴州茅臺的投資者倍感“欣慰”。近日,上交所決定對當事人貴州茅臺董事長高衛東予以監管關注,就因為其自行對外公佈上述涉及公司經營的重要信息。

繼貴州茅臺之後,五糧液、山西汾酒和酒鬼酒在5天內相繼遭到交易所“點名”,這4家國內知名白酒上市公司犯下的“錯誤”如出一轍,全部指向通過非法定渠道披露業績信息。

12月18日,五糧液集團在“五糧液第二十四屆1218共商共建共享大會”上透露2020年1-11月五糧液集團營收將突破1100億元。無獨有偶,12月26日,汾酒集團董事長李秋喜、酒鬼酒公司副總經理程軍也雙雙在經銷商大會上提前“劇透”了業績,李秋喜甚至直言“2020年汾酒集團利潤同比增速繼續保持行業第一”。

前述知名酒企在“劇透”完業績之後,大部分於下一個交易日便迎來股價上漲,其中山西汾酒大漲逾9%,酒鬼酒則直接封住漲停板。

上述問題並非個例,上市公司信批“越線”行為時有牽動市場的神經。2021年1月13日,華誼兄弟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警示函,源於華誼兄弟在前期會計差錯更正中“擅自”調整了2018年、2019年的財務報表中的總資產、利潤總額等數據,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更嚴重的在於,2020年9月18日,證監會一則通報顯示,在王府井公告獲得免稅品經營資質前,部分賬戶就已獲取該內幕信息並大量買入,獲利數額巨大,涉嫌構成內幕交易。

記者瞭解到,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花招”多多。有的對負面信息披露秉持“拖”字訣,直至媒體報道出來,才站出來“趕忙澄清”或“部分承認”;有的信息披露避重就輕,對監管部門要求說明的事項缺乏充分解釋,對關鍵問題含糊其辭;有的熱衷於信息披露“打補丁”,對已公開披露的年報、季報作出修訂……

“這些看似不經意的信批‘花招’擾亂了市場公平公正的秩序,可能為欺詐發行、內幕交易、財務造假等證券違法行為打‘馬虎眼’,為日後業績‘暴雷’埋下伏筆。”一名會計從業人士告訴記者。

近日,交易所在文件中指出,酒企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法定信息披露或洩露未公開重大信息。

2021年1月11日,上交所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行業信息披露》的通知,上交所在“上市公司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號——酒製造(2020年修訂)”中指出,上市公司召開經銷商會等會議,或者通過非法定渠道對外發布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信息的,應當先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法定信息披露或洩露未公開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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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披為啥“任性”?

記者從監管部門瞭解到,近些年市場對於各類信披亂象舉報並不少見,並自2020年年初至今,證監會開出逾80張涉及信披違規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深交易所下發的監管關注函更不在少數,但對信批違規的整治仍顯得成效不足。

“上市公司董監高敢‘口無遮攔’,頻頻試探法律底線,主要是由於過去處罰力度輕、違規成本低,造成一批上市公司高管‘臉皮厚’。在現有的信披違規處罰實踐中,仍是以證券交易所發監管函為主,想通過扯扯袖、紅紅臉起到警示作用,但無奈這群人‘心理素質’已比較強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

信披違規處罰威懾力不足的背後還有一重要原因,就是違規若不造成股價操縱、內幕交易等明顯違法問題,在查實上、處罰中存在難題。

上海漢聯律所合夥人律所宋一欣表示,相對“輕度”的信披違規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難以確定,帶來的不正當收益又難以計算清楚,監管更多隻能對涉事公司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警告。同時,信息披露法律法規中還存在大量“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等主觀詞彙,缺乏具體評判標準,這又為減輕處罰提供了空間。

“上市公司‘不經意’信批違規可能是‘擋箭牌’,背後或存在與第三方暗中合作,從而達到市值管理、利益輸送等等目的。上市公司信披違規手段隱蔽、違規責任主體難以確定等,都對監管部門查處帶來困難。”上海某律所證券業務負責人說。

與此同時,5天內4家白酒企業紛紛“劇透”業績,也折射出當前我國部分上市公司董監高等核心管理層人員,對信息披露法規瞭解程度不夠深入,公司內部治理、內部控制也存在問題。

一位私募公司從業人員告訴記者,一些上市公司董事會、領導層在公司治理認識上存在偏差,重業績輕治理,往往忽視內部控制、內部評估,從而出現“任性”“隨意”等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有的甚至將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視為外部的監管要求,在公司治理的缺乏自我規範意識,最終違反治理底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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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象治理須立體化追責體系

信息披露對於資本市場猶如“氧氣”之於人的重要性一樣,塑造良好的市場生態必須牢牢守住這條“生命線”。專家認為,披露制度的完善有賴市場各方形成合力,建立起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追責以及誠信懲戒等“立體化”追責體系,對各種信批亂象重拳出擊。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認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經常是多種違法行為交織在一起,有些甚至涉及刑事犯罪,但由於信息不對稱、不完全,證監會無法掌握完全信息。因此,在明確信批違法違規行為標準的基礎上,政府部門之間應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合力,不留監管空白。

專家表示,監管到位之後,還必須執法必嚴,讓證券違規“罰酒三杯”式懲處成為歷史。“信披制度要徹底改變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現象,就必須旗幟鮮明的重點治亂、猛藥除痾,否則監管函就是‘安慰函’,讓信披違規威懾、投資者保護淪為空談。”劉俊海說。

他認為,除了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證監會行政處罰措施之外,若投資者因上市公司信披違規而遭受財產損失的,應積極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新證券法確立的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可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收益,能有效懲治信披違法違規亂象。

“由於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大多仍以處罰決定為前置條件,有助於倒逼證監會積極行使法定監管權和處罰權,並將各類違規信披行為納入行政處罰視野。”劉俊海說。

業內人士認為,若上市公司信披違規但未觸及證券違法標準的,應被記入誠信檔案,貼上“信披違規”的標籤。讓這些缺乏誠信、不顧及投資者權益的上市公司被市場拋棄和懲罰,影響其在二級市場估值水平,甚至在“用腳投票”下走向退市。

“杜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前提是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嚴格遵循信披法律法規,但從更根本的層次上來看,建立完善的公司內部治理體系,維持公司良性運轉,才能最大程度避免違規披露屢禁不止。”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鳴赫說。(記者閆鵬;參與調研:何豐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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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編輯:山曉倩

監製:蔣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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