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行業“開門紅”的關鍵節點上,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迎來更新。近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在2018年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彙總編制了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以期進一步提升人身保險產品監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條款要求更加細化
優化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是人身保險持續健康經營的根本源動力。有鑑於此,銀保監會在2018年就發佈了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共有52條具體內容,涉及產品條款設計、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釐定、產品精算假設及產品申報使用管理5個方面。此次新發布的“負面清單”(2021版)在篇幅上增加至73條,同時內容調整為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釐定及精算假設、產品報送管理4個方面。
從具體內容上來看,新版“負面清單”對人身保險產品的開發設計作出了更加細緻的要求。在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理賠環節,相較於此前僅提及“人身保險產品的身故保險金申請材料在要求消費者提供死亡證明和戶籍註銷證明基礎上,還要求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不合理材料”,新版“負面清單”針對人身保險產品條款中對於理賠材料的不合理要求進行了“擴容”。例如,將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除提供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外,還需提供檔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列入此次發佈的“負面清單”。
針對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將等待期出現的症狀或體徵作為在等待期後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免責依據,但症狀與體徵均無客觀判定標準,從而可能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問題,“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也被納入此次發佈的“負面清單”中。此外,新版“負面清單”還在條款表述方面增加了“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含有續保時可能調整產品費率的表述”等內容,反映出監管部門針對近年人身保險市場“冒頭”的問題有的放矢地加以規範。
在產品責任設計方面,新版“負面清單”依舊著重於糾正分紅保險產品、護理保險產品、醫療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的問題。例如,針對護理保險產品,護理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設計為萬能型,且護理責任風險保費佔保費整體比例較低,脫離風險保障本源,是“負面清單”明令禁止的行為。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負面清單”第三十一條明確向在費率和現價計算時考慮了主險重疾發生率,但未對主、附險比例關係進行限制的附加兩全保險產品,在組合銷售時可能存在保險產品異化為理財產品的風險隱患亮起了“紅燈”。2020年6月,銀保監會向三峽人壽發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其原因就在於三峽人壽推出的以“三峽福惠民保重大疾病保險”作為主險、“三峽附加惠民保兩全保險”作為附加險構成的“三峽惠民保”產品組合,其“主險發生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後,附加險現金價值減少為零,保險責任終止”的設計模式,可能誘發被保險人罹患重疾但不申請理賠的行為,背離重疾險保障初衷。銀保監會在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表示,截至2020年4月20日,已售產品組合中主附險的件均保額比例為1:46,嚴重背離附加險從屬於主險的基本設計原則,與此同時,所有有效業務保險金額為13.55億元,但主險保險金額僅有1.4億元,“重疾+兩全”的產品組合嚴重異化為理財產品。
產品監管持續從嚴
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配合產品問題通報,已經成為監管部門規範人身險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防範產品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抓手。
記者注意到,在2020年,銀保監會就3次通報了人身保險產品存在的相關問題。例如,在產品設計上,銀保監會在去年1月發佈的通報中指出,和諧健康、人保健康的某款護理保險,產品為萬能型,護理責任風險保費佔整體保費比例較低,產品保障功能弱化。產品條款表述與法律規定不符的問題也被監管“點名”。銀保監會在去年7月發佈的相關通報中指出,北京人壽報送的2款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關於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範圍約定,與《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在12月發佈的相關通報中,監管部門也對產品費率釐定方面存在的問題“出手”。橫琴人壽報送的某疾病保險就因條款約定可根據指定機構基因檢測結果調節費率水平,被指不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要求。
在眼下行業“開門紅”、新舊重疾定義切換的關鍵時間點,通過更新“負面清單”來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可為正當其時。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表示,各公司應當認真對照新版“負面清單”,對在售保險產品進行梳理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同時,各公司應當在日常產品開發管理工作中,嚴格按照監管規制、“負面清單”等監管要求,認真做好產品開發、銷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實承擔產品管理的主體責任,不斷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從2020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問題通報來看,一些人身保險公司多次上榜。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也在發佈新版“負面清單”時強調,下一步將持續從嚴監管產品,充分發揮產品通報、“負面清單”等機制的長效作用,定期開展產品監管“回頭看”,對通報次數多、問題屢查屢犯的公司,採取包括監管約談、監管問責並公開披露處理結果等一系列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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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時報客戶端
記者:錢林浩
編輯:雲陽
校對:楊晶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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