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幾個與信託相關的司法判例讓業內直呼——打破“常規”:華澳信託通道業務判罰,打破信託公司通道免責常規;法院認定安信信託兜底函無效,打破剛兌常規;中原信託返還多收利息,打破了以往的“利率幻覺”常規。
最近的訴訟來自1月4日,泰禾集團發佈公告,因未能償債收到四川信託、浙商金匯信託訴訟,涉資54億元;1月6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四川信託的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標的額為47億餘元。上海金融法院稱,由於案件標的巨大,社會關注度高,上海金融法院高度重視,由院長趙紅擔任審判長,與綜合審判一庭庭長單素華和人民陪審員匡麗英組成合議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如今,越來越多的機構藉助法律主張自身的權利,而信託公司涉訴的案例也在逐漸增多。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案例不是個案,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司法判例一經公開,或多或少都會對公司甚至行業帶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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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判罰
華澳信託和吳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決,這被業內認為是第一例通道業務被判敗訴,信託公司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打破了以往信託公司的通道免責說。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判決顯示,在此單一資金信託業務中,華澳信託存在違反審慎經營原則的情況,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吳曼的利益。根據法院終審判決,華澳信託需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參照該標準,華澳信託或將面臨4600萬元的賠償。
從信託架構上看,通道業務中的受託人也是信託合同中的當事人,其應承擔信義義務或一定的法律責任。監管部門也一再強調,堅持“去通道”目標不變,繼續壓縮信託通道業務,因此,此番通道案例被判有責再次給業界提醒,“通道業務”不是免責藉口,為實現長遠可持續發展,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去通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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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兌無效
安信信託12月末發了一則公告,公告披露了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速財務公司”)訴安信信託營業信託糾紛案的終審判決結果。公告顯示,高速財務公司根據安信信託此前出具的“兜底函”,要求安信信託支付本金、利息等涉及金額約5.3億元的訴求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這是《資管新規》正式實施以來,信託公司出具“兜底函”被認定無效的終審判決之一。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92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打破隱性擔保剛兌,嚴格執行信託法和資管新規規定要求,是信託公司合規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信託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各方仍需依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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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息返還
借款合同約定利率11.88%,實際利率卻高達20.94%,中原信託多收84萬元利息需返還,這是上海金融法院適用《民法典》的首案宣判。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託簽訂《貸款合同》,約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託借款600萬元,貸款期限8年。貸款利率具體以《還款計劃表》為準,平均年利率為11.88%。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表》載明每月還款本息額和剩餘本金額。
根據合同約定,田某、周某按期歸還了15期本息。隨後,田某、周某提前還款,實際支付本息740餘萬元。田某、周某認為實際利率高達20.94%,遠高於合同約定的11.88%,且中原信託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從未披露過實際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原信託退還多收的利息。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中原信託返還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萬餘元。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明確披露實際利率是確保借款合同平等締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必然要求。在將競爭機制引入貸款業務,貸款利率市場化的大背景下,貸款人應為其提供的貸款產品“明碼標價”。
實踐中,一些貸款機構利用其與借款人在專業知識上的不對稱,通過只展示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蓋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費用,掩蓋較高的實際利率;以服務費等名目收取砍頭息等方式,給金融消費者帶來“利率幻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明確未履行該義務時的法律後果。本起案例中,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關係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此判決切實保護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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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資深法律人士王小乂認為,隨著金融行業糾紛逐漸增多,金融行業的專業術語和行業慣例如何進行司法解讀和還原,是“九民紀要”實施之後一個比較突出的現象。如安信信託“剛兌協議”被判定為無效的案件,是“九民紀要”第31條規定: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剛性兌付違反的雖是部門規章,但剛性兌付的危害涉及了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所以應當認定為無效。華澳信託“通道業務”被判定承擔賠償責任,實則是對“通道業務”這一專業術語的法律內涵的解釋,通道業務不等於沒有責任,即便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信託公司依然應當承擔資金來源合法性、項目投資合法合規性、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法定的義務承擔責任。
未來業務開展需要重視兩個方面:一是專業術語法律化問題,金融機構在業務開展中,針對約定俗成的業務術語,除了參照行業通行管理之外,還應當充分理解和分析其背後的法律內涵,進而採取有針對性的業務管控措施;二是合規責任民事化問題,在合規管理過程中,除了監管思維之外,還應融入法律思維乃至是訴訟思維,將合規管理、非訴法律管理以及法律訴訟管理三者融為一體,進而構建更為立體和完善的法律合規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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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時報客戶端
記者:胡萍
編輯:餘嘉欣
校對:李柳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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