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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新規:不能與存款混同

財經 新民晚報

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新規:不能與存款混同

新民晚報訊(記者  連建明)為規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銀保監會12月25日發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作為《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制度適時發佈實施。

《辦法》是《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監管制度。開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下簡稱為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業務活動需要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和《辦法》等制度規定。《辦法》共八章69條,分別為總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一是進一步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理財產品銷售適用的監管規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規則中,目前銀行理財子公司主要沿用商業銀行理財、代銷等監管規則,全面性和適用性存在不足。二是適應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係變化的需要。銀行理財子公司設立後,產品銷售的相關法律主體擴展為銀行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各方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法律定位、權責關係、風險預期均發生變化,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規範。三是對標看齊資管行業監管標準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鑑國內外資管產品銷售已有的成熟監管標準和實踐經驗,積極推進監管規則一致,避免制度窪地。

《辦法》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代客操作、強化產品剛兌、私售“飛單”產品等方面,著力針對資管產品銷售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則要求,強化監管約束。

對於通過營業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按照監管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在銷售專區設置明顯標識,並在銷售專區內對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除非與投資者當面書面約定,評級為四級以上理財產品銷售,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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