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和改革開放水平不斷提高,一些大型金融機構跨業投資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一些非金融企業通過發起設立、併購、參股等方式,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徵的集團。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指出要統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補齊監管短板,將金融業務全面納入監管。
2020年9月,《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發佈,並於11月1日實施,初步構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框架,進行整體監管、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轉型的探索。該框架明確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準入並實施監管,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於防範風險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傳染,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有益、有序創新,提升服務“雙循環”的能力。
近年來,一些互聯網企業直接或間接開展多類金融業務,獲取多個金融牌照並建立綜合化金融平臺。雖一些公司在名稱上強調“去金融化”,但利潤來源依然主要集中於金融業務。根據《國務院決定》和《金控辦法》的規定,具備規定設立情形的互聯網企業應當依法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並接受全面、持續、穿透監管。
一是將金融業務全面納入監管,有效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
二是牢固樹立依法合規的理念,增強全程合規、全面合規、全員合規的意識,將行穩致遠的理念貫徹到業務和管理的各個環節。
三是落實《金控辦法》要求,實施並表管理,確保股權結構簡單、清晰、可穿透,確保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及集團整體的資本與其資產規模和風險水平相適應,完善公司治理,依法參與所控股機構的法人治理,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防火牆”,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四是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的關係,金融創新必須以增強服務“雙循環”的能力為根本遵循,以審慎監管為前提,有益、有序開展。
金控監管的落地,是對金融業嚴監管的延續,也是金融業務牌照管理的重要一環。“依法準入”的要求規定了只要符合《金控辦法》列舉的情形,應向央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否則須按照《金控辦法》要求,採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等措施。如此,防範監管套利,監測與預防潛在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風險。
對於這些互聯網企業龐雜的金融業務監管,並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照搬,近幾年來在中國,相匹配的監管能力正在逐步加強、監管方式正在不斷創新。縱觀國際上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歷程,只有與時俱進、不斷強化監管,才能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穩健運營,更好地推動經濟發展,防範系統性風險對一國乃至世界經濟的衝擊。對我國而言,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納入金控監管,也體現了健康、高質量發展的理念,有助於打造一個規範、良性的市場秩序,從而更好地激發包含互聯網企業在內各類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實現更好更長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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