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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銀行理財子公司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財經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25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銀保監會25日發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提出,銀行理財子公司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打破剛性兌付,不得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銀行理財子公司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資料圖: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新社記者 賈天勇 攝

《意見稿》提及,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不得以理財名義或使用“理財”字樣開展其他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活動。

《意見稿》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

(二)虛假宣傳、片面或者不當宣傳,誇大過往業績,預測理財產品的投資業績,或者出具、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

(三)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和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理財產品宣傳推介;

(四)將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

(五)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強制捆綁、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

(六)提供抽獎、回扣、饋贈實物、代金權益及金融產品等銷售理財產品;

(七)違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為謀取機構或人員的利益,誘導投資者進行短期、頻繁購買和贖回操作;

(八)由銷售人員違規代替投資者簽署銷售業務相關文件,或者代替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理財產品購買等操作,代替投資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資者持有本機構銷售的理財產品;

(九)為理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諾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利用或者承諾利用理財產品和理財產品銷售業務進行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

(十一)給予、收取或索要理財產品銷售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惡意詆譭、貶低其他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或者其他理財產品;

(十三)截留、挪用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

(十四)違法違規提供理財產品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五)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開展銷售業務,私自推介、銷售未經本機構審批的理財產品,在營業網點內存放未經本機構審批的理財產品銷售相關文件和資料;

(十六)未按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時間發行理財產品,或者擅自變更理財產品的發行日期;

(十七)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前,辦理理財產品銷售業務,發佈理財產品宣傳推介材料;

(十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意見稿》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遵循正當、必要的原則,保證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經客戶專門授權,不得將客戶個人信息及相關理財產品銷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機構和個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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