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發展,為市場提供了更多的機遇,為大眾帶來了巨大的便利,也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活力。同時,不可避免地導致激烈競爭,而領先科技企業的市場份額持續擴大。新現象產生,新問題出現,監管一時不適應,引發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關注。
近日,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和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中國貿易研究院共同主辦的平臺經濟反壟斷學術研討沙龍上,與會的中德兩國專家就規範數字化變革中的企業行為和反壟斷話題做了交流。
大型平臺企業是“市場守門人”
市場經濟下,反壟斷是一項重要的政策邏輯和取向。論及平臺經濟的反壟斷,首先得看平臺經濟給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什麼作用。
德國政府宏觀經濟顧問託馬斯·費澤教授表示,大型平臺企業被歐盟稱為“市場守門人”(Gatekeeper),因為其具有制定市場準入門檻的能力。今年9月已經結束徵詢意見期的歐盟《數字市場法》裡,就沿用了這一概念,而且針對這類平臺提出制定“守門人法規”。在歐盟看來,此類平臺發揮其網絡效應,在不同的市場上有“採取自利行為”的情況,而此前歐盟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和執行都耗時較長。
德國研究與創新委員會成員、曼海姆歐洲經濟研究院數字經濟部門主任伊琳娜·貝切柯教授說,德國在數字化技術應用方面排在世界第18位,只有6%的德國企業使用了人工智能技術,主要集中在信息通信、汽車製造、電子和機械製造等行業。新冠肺炎疫情對德國企業研發創新活動產生積極影響,根據一項對德國製造業企業的調查,超過50%的企業在疫情之前就有能力實現居家辦公,疫情期間經濟活動方式的變化導致企業的創新研發活動增強,德國1/3的信息技術公司、29%的製造業公司,在短期內開展了新產品研發。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中國服務貿易研究院常務副院長李嘉珊認為,平臺經濟打破傳統僱傭關係,使得勞動力資源得以有效流動,對形成“營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環境做出了一定貢獻,為擴大就業規模注入新活力,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就業質量,為弱勢群體提供了就業機會。基於網絡平臺出現的新就業形態越發成為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以及擴大就業規模的主要來源。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崔豔博士說,短期看人工智能技術的推廣應用對就業總量的影響相對溫和,雖然部分行業一線操作崗位出現一定程度的減少,但與此同時不少企業對機器人維護維修、研發組裝調試等方面的人才需求快速增長,總體上企業目前仍處於缺工狀態。從就業結構看,勞動者在數字化變革中會更加重視終身學習,提升人機協同能力正成為勞動者的正確選擇,就業質量和就業環境正在優化提升。
發展中出現新現象新問題
平臺經濟是一種新型的複雜經濟現象,核心功能主要是匹配雙邊或多邊市場,這就決定了平臺具備市場參與者與組織者的“雙重身份”,扮演了信息壁壘打破者與重構者的“雙重角色”。在這個過程中,平臺經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現象、新問題。
德國曼漢姆歐洲經濟研究中心院長、德國反壟斷委員會成員阿希姆·瓦姆巴赫教授說,德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稱作“社會市場經濟”,這一制度的核心是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作用以及政府對經濟的調控和社會保障。20世紀60年代,德國出現經濟奇蹟並形成這一理論,在強調競爭的經濟政策指導下,德國規模前100的大企業的營業收入佔GDP的比重在過去幾十年中持續下降,有效地保護了中小企業的生存、穩定了就業。
“但是,數字化變革對這種穩態構成了衝擊。”他指出,領先科技企業的市場份額持續擴大,並在不斷大量追加研發支出,不斷拓展創新邊界和自身優勢,市場集中的趨勢不斷加強,並且存在企業濫用“市場勢力”損害大眾福利的現象。
中國信通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監管研究部主任李強治表示,現在,那些超大型平臺企業,甚至已經成為具備準公共產品屬性的基礎設施,已經在推動經濟社會的資源重組和權力重構。從治理的角度看,那些對市場聚合程度越高、佔據信息優勢越多、公共產品屬性越強的平臺,應該受到更多的治理關注,並在平臺治理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德國反壟斷委員會主席於爾根·庫林教授指出,不良競爭與缺乏競爭一樣,都不利於經濟繁榮,也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不公平、不穩定的經濟生態可能會導致競爭不復存在,而競爭一旦消失,要恢復市場的競爭性就很困難。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黃勇教授說,中國反壟斷法的初衷是防止市場上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在數字經濟中,關鍵在於認識數字經濟領域的反競爭效果。其中有兩個重點、難點問題,一是對數據的屬性和意義進行明確,二是結合相關市場的界定來認識反競爭行為的發生場景。除了反壟斷法,中國還有其他針對數字經濟的立法和條款,“所以同樣的行為,可以適用不同的罰則,這可能是中國特有的問題。”
德國和歐盟做法有較高參考價值
當今世界,中國和美國的科技企業在市場上佔據更大份額,但是從監管和相關研究方面考量,歐洲的立法和執法顯然走得更遠。一個國家的經濟活動要在政策層面實現增強創新活力、降低市場進入壁壘、避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德國和歐盟的經驗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託馬斯·費澤說,歐盟即將出臺的《數字市場法》,體現出對“市場守門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速度和效率的追求,併力圖在動態和靜態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於爾根·庫林說,德國最新出臺《反限制競爭法》修正案,俗稱德國“競爭政策4.0”。該法提到,要“對大型平臺企業損害公平競爭的自利行為進行事前監管和幹預”,對“平臺企業避免濫用自身市場地位提供指導”。
阿希姆·瓦姆巴赫表示,德國和歐盟應對有可能出現壟斷的方式是:完善反壟斷法律法規,開展國際合作,推出GAIA-X等歐洲數據平臺等。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彭文生說,數字經濟中的很多商品和生產要素具有非競爭性,邊際成本很低甚至為零,因此數字經濟中的平臺型企業表現出超越傳統經濟的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同時,數字經濟和農業經濟、工業經濟類似,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同土地類似,仍具有排他性。從生產力的角度考慮,數據天然具有非競爭性,從生產關係的角度來看,企業對數據進行的是“排他性利用”。當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如何實現數字經濟時代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協調平衡。
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富成建議:在電商領域的產業優勢和法治基礎上,我國可以在改革動能強的經濟特區、自貿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等區域開展授權試點,打造全球最優電商營商環境。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可預期、無歧視的營商環境是需要國家提供的“制度公共品”。電商平臺企業特別是超大規模平臺企業承擔了對平臺上眾多市場主體的治理功能,也要在電商經濟制度建設上發揮積極作用,協同培育平臺間和平臺上的良好商業生態,助力暢通國內大循環的產業鏈、供應鏈,並銜接國際循環,促進我國電商經濟高質量發展。
李強治指出,現在,政府直接治理所有市場主體的傳統模式不再適用,構建政府與平臺協同的多元治理體系,應當是未來平臺經濟治理模式設計的主要方向。同時,隨著平臺企業經濟社會角色的轉變,平臺承擔必要的主動審查義務已經成為更現實的選擇,但應限定在非全面審查義務範圍內,並構建系統性責任評估制度,設置必要的多方參與機制,夯實平臺履責的正當性基礎。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前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曉曄做了總結髮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社長王利民、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中國服務貿易研究院常務副院長李嘉珊分別致辭,他們均強調在現有的經濟制度框架下應對數字化變革,是全球各國共同面對的問題。
研討會上,還舉行了《不安的變革:數字時代的市場競爭與大眾福利》新書發佈會。該書作者是德國曼漢姆歐洲經濟研究中心院長、德國反壟斷委員會成員阿希姆·瓦姆巴赫教授。如何在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的前提下,通過競爭政策來規範數字化變革中的企業行為,並最終增進大眾福利,這是《不安的變革》研究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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