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張燕|北京報道
從12月18日開始,支付寶、騰訊理財通、京東金融等互聯網金融平臺紛紛下架了互聯網存款產品。
而在此前的12月15日,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針對互聯網存款公開發聲,稱其實質是“無照駕駛”開展金融業務,屬非法金融活動。
所謂的互聯網存款,指的是銀行通過第三方互聯網金融平臺銷售存款產品,產品和服務由銀行提供,平臺提供存款產品的信息展示和購買接口。由於此類產品收益高、門檻低,已成為部分中小銀行吸收存款、緩解流動性壓力的主要手段。
12月18日,支付寶率先下架了理財頁面的所有互聯網存款產品,僅有此前購買過的用戶才可以在頁面查詢之前的產品。螞蟻集團方面迴應稱,根據監管部門對於互聯網存款行業的規範要求,目前螞蟻平臺上的互聯網存款產品均已下架,只對已購買的用戶可見,持有產品的用戶不受影響。螞蟻會認真落實監管相關規範和要求,用科技手段更好地支持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
12月21日,據《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的不完全統計,包括騰訊理財通、京東金融、度小滿金融、陸金所、攜程金融、天星金融等十幾家互聯網金融平臺都陸續下架了互聯網存款產品。
在公開回應中,京東金融、陸金所、度小滿等平臺都提到了“監管部門對於互聯網存款業務的關注”、“擁抱監管,堅持合規經營”、“響應互聯網存款行業相關監管精神”等說法。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注意到,目前仍有部分平臺仍然在銷售相關產品。業內人士表示,近日,監管多次對互聯網存款存在的問題發聲,不久或許會迎來一輪新的監管,其他平臺下架互聯網存款產品只是時間問題。
互聯網存款產品存在哪些問題?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瞭解到,此前在各大平臺上銷售的互聯網存款產品,主要提供方包括眾邦銀行、百信銀行、北京中關村銀行、藍海銀行等地方城商行和民營銀行。為了變相吸儲,這些存款產品不僅普遍利息要高過線下存款,比在同一平臺上的國有大行提供的產品利息還要高。
以北京中關村銀行在京東金融上發佈的存款產品為例,12月19日的顯示,5年期的存款利率為4.875%,但在其官網上公示的5年期整存整取的執行存款利率則是4.40%。
高息攬存之外,一些互聯網存款還存在縮短付息週期、發放加息券或返現等情況。新疆匯和銀行在360你財富上架的“祥雲寶188天期”產品顯示,存款期限為188天,滿期存款利率為年化4.50%,此外平臺還提供“+3%”的貼息。在滴滴金融App上購買互聯網存款產品,還會被贈送出行金優惠券。
記者瞭解到,提供互聯網存款產品的銀行主要以地方城商行、民營銀行為主。這些銀行線下網點較少,攬儲渠道受限,所以更願意通過互聯網平臺來吸儲。在與聯網金融平臺展開互聯網存款產品業務時,銀行需向平臺支付臺日均存款餘額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導流費”。
央行官員:實質是“無照駕駛”開展金融業務,屬非法金融活動
11月13日,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公開發布了一篇名為《線上平臺存款:數字金融和金融監管的一個產品案例》的文章。文章中提到,近兩年來,多家銀行在互聯網金融平臺推出了存款產品,突破了地方法人銀行經營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銀行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得以從全國吸收存款,從負債業務看已成為全國性銀行,此類存款的流動性特點也有別於傳統儲蓄存款,風險管理和監管要能跟得上。
“通過第三方互聯網金融平臺銷售的存款均為定期,以3年、5年期為主。1年期利率最高為2.25%,3年期4.125%、5年期4.875%,均已接近或者達到全國自律定價機制的上限。”孫天琦在撰文中指出,互聯網平臺銷售的存款產品都會在顯著位置向客戶強調相關產品在50萬限額內受到存款保險全額保障。暗示無論哪種類型銀行、在哪個區域,存款產品利率如何,都將由存款保險兜底。在這種“零風險”導向下,消費者傾向於簡單根據利率高低選擇產品,使得本應根據機構區位、類型、規模、風險等因素形成的利率溢價機制受到歪曲。
12月15日,第四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孫天琦針對互聯網存款再發聲。孫天琦示,互聯網平臺集中展示存款產品信息,並採取利率獎勵、發放購物券等營銷手段,該模式實質是通過第三方中介吸收存款的存款營銷行為;平臺為客戶購買存款產品提供了購買接口,強勢平臺更深一步介入銀行產品和服務的管理,限制客戶在銀行(含大型銀行)渠道(如網銀、手機銀行等)對賬戶和產品進行查詢、交易,只允許在互聯網平臺操作,平臺已成為銀行網點服務的線上延伸,這類平臺沒有相關業務的金融牌照,遊離於金融監管之外,實質是“無照駕駛”開展金融業務,屬非法金融活動。
孫天琦連續兩次“劍指”互聯網存款產品,被業內視作是新一輪監管即將來臨的信號。
在講話中,孫天琦同樣提出了相應的監管思路:一是明確銀行準入資質和標準。根據銀行監管評級、經營情況、資本金及風險管理能力等,設定業務準入門檻及規模上限,尤其需要明確哪類銀行不能做該類業務。二是研究出臺針對高風險銀行吸收存款行為的有關法律法規。三是針對新業務模式的新特徵,完善審慎監管指標和有關規則。明確互聯網平臺存款的統計要求,適當完善流動性監測指標,增加對互聯網平臺存款依存度和集中度的監測。四是嚴格規範互聯網、APP等數字平臺涉及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各類行為。對從事金融活動的互聯網平臺,必須持牌經營。五是完善存款保險償付規則,避免金融機構濫用存款保險法定償付標準、搞資金價格競爭。六是嚴禁平臺對存款“集中比價—競價”。
責編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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