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是明年要抓好的重點任務之一。要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進行。這再次引發了市場對新型“大而不能倒”風險的關注和探討。
12月8日,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新加坡金融科技節上表示,要關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風險。少數科技公司在小額支付市場佔據主導地位,涉及廣大公眾利益,具備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特徵。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類金融和科技領域,跨界混業經營。必須關注這些機構風險的複雜性和外溢性,及時精準拆彈,消除新的系統性風險隱患。
那麼,新型“大而不能倒”風險“新”在哪裡?
在此時強調關注新型風險釋放了怎樣的信號?
未來金融監管將形成怎樣的格局?
近日,《金融時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以期對新型“大而不能倒”風險進行深入解讀。
新型“大而不能倒”風險“新”在哪裡
“大而不能倒”原本是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現象,如今,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和少數具備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特徵的科技公司,也正面臨著極其類似的情況,被稱為新型“大而不能倒”風險。
“新型‘大而不能倒’風險是伴隨著經濟金融形態的變化而出現的,我們看到,隨著經濟、金融數字化加速,衍生出新的金融活動形式以及新型的金融基礎設施。”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認為,“新型”主要表現在,科技公司並不是典型的傳統持牌金融機構,但在實踐層面,卻從事了傳統金融機構的業務,既具有新經濟形態下金融基礎設施的功能,也在業務範疇與其他金融機構有廣泛而深入的關聯,存在著新的系統性風險隱患。
“在小額支付領域,少數幾個科技公司平臺的市場佔有率非常高,涉足各類金融場景,涉及廣大公眾利益,具備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特徵。如果這些金融基礎設施出現問題,交易體系運行的穩定性就會受到巨大的幹擾,進而影響到整個經濟金融的穩定性。”光大證券研究所銀行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峰表示。
數據顯示,以移動支付為代表的小額支付市場發展迅猛。根據央行披露的數據,2020年三季度,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絡支付業務132345.00億筆,金額78.96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2.65%和23.38%;網聯平臺處理業務(支付機構發起的通過網聯平臺處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絡支付業務)1561.22億筆,金額97.21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43.82%和40.87%。
而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跨界混業經營帶來的風險,複雜性和外溢性更加突出。“有的金融科技公司與銀行機構做聯合貸款,大量資產被做成ABS放到市場上去賣。當規模不大或者交易對手不是很多的時候,系統性風險尚不突出,但是規模一旦上去,風險傳導的範圍就有極大可能影響到其他金融機構的運行。”曾剛強調。
以螞蟻公司為例,其招股書披露的信息顯示,螞蟻公司共計2.1萬億元信貸規模 ,其中98%的資金來自合作銀行和發行ABS。
王一峰認為,金融科技巨頭是典型的平臺型企業,具有網絡效應和規模效應,其通過拆解金融業務,達到實際的混業經營並提供交叉性金融產品,可能加劇金融風險跨市場傳染。同時,大型科技公司作為平臺中介,憑藉場景優勢,掌握流量分發,對金融機構形成較強的議價權,客觀上造成了金融機構在流量導入、客戶管理、風險控制方面對科技巨頭實質性的依賴。
釋放了怎樣的風險信號?
“什麼叫作‘大而不能倒’?就是對於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不敢讓他輕易倒閉。這樣的話,就會引發道德風險。”曾剛表示。
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大而不能倒”只是潛規則。2008年9月15日,美國具有150多年曆史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倒閉,引發了全球金融市場的大地震,使次貸危機演變成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全球金融危機。這些經歷成為許多政客和非金融人士要求救助大型金融機構的理由,即“大而不能倒”。
然而,伴隨著“大而不能倒”的是道德風險的滋生以及由此製造的更大風險。曾剛進一步解釋稱,“大而不能倒”問題的本質是,大型機構的債權人和股東相信,大型機構將會受到政府的援助而不會倒閉。於是,他們就會放鬆對機構的審慎經營,反而去從事一些高風險業務,過度發展、過度承擔風險。
目前,特別值得注意的風險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方面,這些隨著新經濟發展起來的新型金融基礎設施,不持有相應金融牌照或者即便持有牌照,但從事的某些業務超出牌照範圍,遊離於監管範疇之外,監管真空導致套利機會的出現,極容易扭曲市場。另一方面,大型科技公司的混業經營不只是發生在金融機構之間的跨界,而是和實體經濟形成跨界,混業狀況更為突出,導致潛在風險的外溢性更強,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更加直接。
“此外,遊離於監管範圍之外的現象還會導致市場競爭的不公平。那些從事著與銀行相同金融業務的科技公司卻沒有受到與銀行相同的監管約束,得到的多、付出的少,對其他機構是很不公平的,這極容易擾亂市場秩序,導致資源的錯配和價格的扭曲。”曾剛以小貸公司舉例稱,實際上,小貸公司的消費信貸業務本質上就是銀行的信用卡業務,但卻沒有受到與銀行信用卡業務相同的在準入、催收、定價方面的監管。
王一峰強調,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大而不能倒”有所區別,平臺型科技公司面向的C端客戶數量龐大,容易形成自然壟斷和“贏者通吃”的局面,僅僅從信息安全的角度來說,也存在“大而不能倒”的風險。
金融科技監管格局將走向何方?
美國次貸危機之後,為了解決“大而不能倒”的問題,巴塞爾協議Ⅲ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更高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槓桿率要求、公司治理要求以及更加嚴格的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要求。“實際上,監管的目的,一方面,提前把過度承擔風險的可能性進行控制,提前約束‘大而不能倒’風險的出現;另一方面,通過‘生前遺囑’,即恢復與處置計劃,提前做好相關安排,使大型機構依靠自己來解決外溢風險,儘量減少動用公共資源,避免全社會來為其不審慎經營買單。”曾剛表示,接下來對科技公司監管辦法的完善或將延續這一監管思路。
曾剛和王一峰兩位專家不約而同地強調了未來對金融科技監管的“全覆蓋”和“一致性”。
“那些遊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業務,要納入監管體系中,那些已經在監管體系之內,但不持有相應金融業務牌照的,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拉平’監管,做一樣的事就要接受一樣的監管。”曾剛強調。
“化解金融科技巨頭‘大而不能倒’風險,當務之急是牢記金融科技的本質仍然是金融,要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發展金融科技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升金融服務的質效,推動社會福祉增加,通過金融創新惠及民生髮展。”王一峰認為,要強化金融科技巨頭的監管,區分科技業務和金融業務,找到適應大型科技公司特點的監管方式,增強監管的穿透性、時效性和協調性,注重監管科技運用,前瞻性評估金融科技創新的安全性,既為市場預留足夠彈性空間,又要避免監管套利特徵的“偽創新”。對於業務本質特徵清晰,規模體量較大的儘早統一規制、拉平監管,增強監管的一致性。
實際上,如今監管已經在精準拆彈的過程中。今年以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落地實施,填補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空白。與此同時,針對各項金融科技業務的管理辦法也正在加緊出爐,如《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正在徵求意見。而在數據方面,《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也寫入了今年央行的工作日程表中。
目前來看,我國已先後在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等領域建立起監管框架,業內預期金融科技領域的金融監管將會實現全覆蓋。“‘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處理好金融發展、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關係。要想守住系統性風險底線,就要不留死角地把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都納入監管範圍內。”曾剛表示。
可以預見,在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的趨勢下,金融科技公司與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也有望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未來比拼的是在合規的基礎上,通過創新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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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時報
記者:趙萌
編輯:餘嘉欣
校對:李柳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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