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週刊-經濟網訊 12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安審辦法》)。
據公佈,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是國際通行做法。2011年,我國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近十年來,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歷經大幅改革,特別是今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在法律層面正式確立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大幅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程度。同時,為統籌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外商投資法》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安審辦法》以《外商投資法》《國家安全法》為主要法律依據,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發展理念,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和安全並重,總結近十年來審查工作實踐,借鑑主要國家審查制度成果,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以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為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助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安審辦法》共23條,規定了適用審查的外商投資類型、審查機構、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查決定監督執行和違規處理等,進一步提高了審查工作的規範性、精準性和透明度,儘可能減少對外商投資活動的影響,保護外商投資積極性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審辦法》,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安審辦法》將於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正式施行。
《安審辦法》共23條,主要對以下內容作出規定:
一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9年第4號公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申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大廳接收。
二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範圍。對下列範圍內的外商投資開展安全審查: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如外國投資者不清楚其投資是否在安全審查範圍內,可就具體項目情況諮詢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聯繫方式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2019年第4號公告。
三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申報機制。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應在實施投資前主動申報屬於審查範圍的投資。對於應報未報的外商投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權要求限期申報。有關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社會公眾等也可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審查建議。
四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程序和時限。安全審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初步審查,在收到符合申報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啟動安全審查。第二階段是一般審查,在啟動審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審查的決定,或按程序進入下一階段審查。第三階段是為期60個工作日的特別審查,這一階段不是每個項目的必經程序,只有未通過一般審查的項目才會進入特別審查;特殊情況下可能延長特別審查時限;特別審查結束後將出具審查決定。審查期間,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五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決定執行。對於通過安全審查的,可實施投資;對於附條件通過審查的,應當按照附加條件實施投資;對於禁止投資的,不得實施投資。
六是違規懲戒。對於拒不申報、弄虛作假、不執行附加條件等違規行為,可責令當事人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亦可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見習編輯:孫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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