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你們在微信朋友圈、QQ空間、直播平臺,是否經常看到各種保險從業人員發佈的保險廣告?不過,這些氾濫的廣告從明年2月1日起,就不能隨意發佈了。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在其官網發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紅星資本局瞭解到,《辦法》從多方面對保險業務進行了規範。其中,“保險機構應加強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管理”等成為該《辦法》亮點。
為啥出臺業務及投訴增加,規範野蠻式生長“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時,在談到《辦法》修訂的背景時說,為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銀保監會修訂頒佈《辦法》。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教師楊澤雲今天在接受紅星資本局採訪時表示, 如果從1997年中國信息保險網開通算起,我國互聯網保險發展已經歷了20多年。“20多年來,我國互聯網保險規模也經歷了快速發展的過程:從1997年新華保險第一單網絡保險單,到2019年全年實現互聯網保險保費收入近2700億元。”不過,互聯網保險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保險業務本身是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市場,互聯網人與人之間的不見面環境進一步加劇了這一狀況。”據楊澤雲介紹,根據銀保監會網站的信息,今年三季度,互聯網保險在業務快速增長的同時,投訴量也快速增長。“以財險業務為例,三季度泰康在線投訴量環比上升了87%。”為此,銀保監會2011年頒佈了《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2015年頒佈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不過,這兩個《辦法》已於2015年、2018年到期。”在楊澤雲看來,此次《辦法》,既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更是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其實,從2018年10月開始,銀保監會當時就發佈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草稿)》徵求意見函。”新時代保險研究院負責人崔啟斌告訴紅星資本局,此次《辦法》是一份關乎近3000億元互聯網保險市場的規範性文件,也是橫跨人身險、產險、保險中介、互聯網企業等多個領域的綱領。“該《辦法》會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保險野蠻式生長,有利於行業有序競爭和發展。”有啥亮點保險機構須持牌經營,不能隨意發佈廣告那麼,此次《辦法》與以往相比有哪些亮點呢?在崔啟斌看來,《辦法》最大亮點就是要求其必須持牌經營。“沒有保險機構牌照是絕對不能從事保險營銷和保險交易。沒有牌照的,只可以做保險宣傳。”崔啟斌指出,這就避免了銷售亂象,防止保費截流風險。在楊澤雲看來,此次體現了“抓到放小”的原則。楊澤雲向紅星資本局分析認為,一方面,對於保險機構的監管主要是針對保險機構總公司,禁止各分支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確保互聯網保險業務落地。另一方面,此次監管主要集中於保險機構,而不是針對從業個人。“這利於提高其監管的效率和針對性。”同時,楊澤雲認為,此次《辦法》的又一大亮點還明確了商業銀行作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業務既是銀行的重要收入來源,也是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重要來源。”楊澤雲以招商銀行為例,2019年年報顯示,招行2019年代理保險業務實現手續費及傭金收入57.88億元,佔其全年營業收入的2.14%。同時,也為保險行業實現保費收入943.19億元。另外,在高級經濟師周正國看來,此次對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管理方面更嚴格了。“從目前來看,監管部門也不希望看到很多‘非官方’的保險廣告宣傳。”周正國說,目前,一些包括自媒體、個人等在宣傳保險時,很多都有誤導和傾向性,這阻礙了行業發展。“《辦法》規定,從業人員發佈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並在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同時,《辦法》還提出了幾個‘不得’,這就要求其發佈廣告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同時,在周正國看來,一些互聯網保險營銷平臺、自媒體大V等,可能會成為重點監管對象。“建議一定要更加慎言慎行。同時,保險營銷文案儘量低調、收斂,儘可能減少與同行之間的相互詆譭等,否則容易被同行投訴。”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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