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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造假退市成退市新規的致命短板

財經 皮海洲

12月14日晚,滬深交易所發佈退市新規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次退市新規的出臺,寄託了從投資者到高層各方的期待。不過,從內容來看,退市新規仍然存在著不少的短板,而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更是退市新規致命的短板,一些垃圾公司、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甚至變得更難了。

退市新規取消單一退市指標,新增組合財務指標,這是被某些輿論津津樂道的。實際上,這將讓垃圾公司更加成為不死鳥了。按照現行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虧損3年、4年就會退市。而按照退市新規,如果當年的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就可以不退市了。如此一來,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高買低賣湊足這1億元的營收。比如,將1.5億的產品按1億賣給關聯方,既可以保殼,又可以利益輸送,一箭雙鵰。

財務造假退市成退市新規的致命短板

當然,退市新規最致命的短板當屬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準的認定,該判定標準公然保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不僅與管理層及高層所主張的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零容忍”的精神相違背,而且也背離了《證券法》的精神,畢竟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但退市新規百般刁難財務造假公司退市,為財務造假公司開綠燈,這確實令人震驚!

退市新規明確的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準為:一、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淨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淨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二、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三、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

對照上述三條標準,很難找到滿足條件的財務造假公司,其難度之高超乎想像。其一,上市公司不僅要財務造假,而且還要造假三年,並且要連續造假三年,中間不能有間隔期。像獐子島的扇貝出國旅遊兩年然後又遊回來了,這都滿足不了“連續三年”造假的條件。其二,連續三年虛增淨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利潤金額的100%,如果其中一年沒有達到100%的要求,那仍然不符合退市的條件。其三,三年合計造假金額要達到10億元以上,如果只有9.9億元,仍然得功虧一簣。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財務造假公司才能退市。退市新規對財務造假公司的保護堪稱是無微不至並且堅不可摧。

退市新規成了財務造假公司的保護傘,這無疑是對退市新規的一大諷刺。弄出這樣的條款出來,不知道文件的起草者是有意還是無意,但客觀上是與“零容忍”的精神背道而馳的,因此,該條款有必要推倒重來。規定上市公司造假金額達到5000萬元的(可以更低);或者上市公司連續兩年造假的,不論造假金額多少,都直接退市,通過退市達到嚴懲財務造假行為的目的,真正體現出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零容忍”。

正是基於退市新規存在著這樣或那樣一些短板,因此,退市新規對二級市場的影響其實是不確定的。比如,從退市的角度來考慮,投資者理應規避垃圾股的,不過由於有了一個億的營收來保駕護航,公司或許就退不了市了。而財務造假公司退市更加困難,只要不是喪心病狂,基本上沒有退市之憂。因此,很難說目前的退市新規會給二級市場帶來怎樣的影響。不過,作為投資者本身來說,還是需要理性投資,君子不立危牆之下,遠離垃圾股和各種問題股。畢竟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這是中國資本市場的大勢所趨,相信退市新規中的一些不合理的條款,終將會得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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