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負責人就《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答記者問:《安審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購買境內企業股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其適用本辦法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制定。相關工作正在推進中。
這位負責人表示,在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同時,國家也在穩步推進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改革。2019年出臺的《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確立了我國新時期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法律法規層面正式確立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為推動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還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商協會等有關方面十分關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如何落地實施,期待出臺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具體規定,以便依法依規開展投資決策。
據介紹,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是國際通行的外資管理制度,在平衡經濟利益和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近年來,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陸續推出或完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美國出臺《外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歐盟出臺《外國直接投資框架條例》,澳大利亞出臺《外商投資改革法》,德國、日本分別修訂《對外貿易和支付法》《外匯與外貿法》,英國正在制定《國家安全和投資法》。
這位負責人強調,出臺《安審辦法》,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不是搞保護主義、更不是開放倒退,主要目的是適應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對外開放安全保障體系,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為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沒有安全保障的對外開放不可持續,只有把防控安全風險的籬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為新一輪對外開放奠定堅實基礎,才能更好實施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對外開放。在《安審辦法》實施過程中,我們將堅持在開放中謀發展、保安全,精準審查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避免安全審查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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