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民政部通知迅速登上熱搜,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設置離婚冷靜期,成為熱議的話題。
上熱搜,至少說明網絡輿論是關注“離婚冷靜期”這個話題的,也說明這是個非常敏感的話題。這個話題緣起離婚登記程序,由原來的4步變為現在的5步,即: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真有些結婚與離婚一步之遙的味道,一步之差便成了話題,便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
這一步有沒有必要增加,也是見仁見智。有人認為這是不是限制了離婚自由,還有人表示家暴受害人在冷靜期內是否有可能再次陷入困境。各執一詞,各說各理,到底有沒有必要設置離婚冷靜期?還是要看對是否有利於促進婚姻存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離婚冷靜期”以法律形式給協議離婚設置了障礙,是能緩解離婚的“衝動”的,我們應靜待“婚姻大數據”來“說話”。
日前,上海民政部門對外公佈“30天離婚冷靜期”流程,將離婚登記預約改為離婚登記申請預約,這昭示著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正式進入倒計時。“離婚冷靜期”能否減少“衝動離婚”,大家再等一等,看一下“大數據”再作判斷和分析。
從法律程序來說,民法典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同時廢止。在《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修訂出臺前發佈這一通知,目的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確保全國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履職。
僅從個人角度來看,設置“離婚冷靜期”非常必要,對個人對社會都是利多弊少的。“離婚冷靜期”不是干涉離婚,而是引導當事人有相對足夠的時間思考與反省,這樣的“時間成本”是有積極作用的,也是具有足夠“冷靜”作用的。冷靜期對當事人是被迫進入“冷靜”,用外部力量強制當事人減少“衝動”,這個“時間成本”有必要由當事人“承擔”。
一般來說,婚姻存續期遠超一個月,當事人多花點時間處理離婚事宜,有必要。痛一時之快,不如謹慎行事,“情感賬”還是慢慢來更好。
文/馬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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