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必要時,國家對家庭教育進行幹預”……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規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則、政府推進家庭教育工作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同時也明確了家庭教育幹預制度。
隨著社會的加速發展,家庭結構和功能發生深刻變化,家庭教育的問題愈發突出,尤其是一些家庭教育缺位、錯位、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失當的現象,嚴重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損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家庭教育立法,推動家校社會協同育人,成為各界的呼聲。據統計,僅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三次會議上,就先後有368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相關議案12件,要求啟動家庭教育立法、推進家庭教育工作。
草案的一大特點在於明確了各方的家庭教育責任。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對未成年人有實施家庭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即便是父母分居或者離異,任何一方也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
同時,家庭教育雖是家庭的內部事務,但又不只是家事,它還事關公共福祉。所以草案明確,政府、學校、社會要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當父母或者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不當,出現了嚴重問題,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出現偏差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所在單位有批評教育和督促的權力,公檢法等應當予以必要的幹預。草案還明確了幹預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這對於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體制機制,明晰各方責任,避免監護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導致的未成年人權益受損,具有重要意義。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不得對未成年人有性別、身體狀況等歧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尤其是“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引發諸多討論。還有人問,孩子不聽話怎麼辦,以後怎麼管教熊孩子?
必須認識到的是,孩子不是父母的私產,教師不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父母更不能將暴力之手伸向沒有反抗能力的孩子。而且,不管從暴力管教的效果還是從後果來看,暴力都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對孩子造成持久的身心傷害。
當然,不得使用暴力,也就要求父母懂得與孩子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掌握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面對家庭教育出現的問題,父母所在單位的批評、督導也好,公檢法的幹預也好,都是一種事後補救,實施好家庭教育,第一責任人還是父母。對此,必須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機制,強化政府主導作用,加快構建家庭教育服務體系,並將家庭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常態化地為家長提供便捷有效、系統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和支持,幫助廣大家長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從而擺脫暴力依賴。如此,才能為落實家庭教育法奠定堅持的基礎。(文丨楊三喜)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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