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日前,教育部正式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這一對社會熱點的迴應,引發廣泛關注。
去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相關部門將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去年年底,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就教師如何實施教育懲戒公開徵求意見。有關調查顯示,贊同國家出臺教育懲戒相關政策法律的家長達84.13%。由此可見國家對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的高度重視,以及社會、家長對出臺教育懲戒規則的高度期待。
《規則》發佈後,如何落實是教師和家長普遍關注的問題。雖然《規則》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但要避免在落實《規則》時引發爭議,需要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對《規則》進行進一步細化。
教育懲戒是教育,而不是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這是十分明確的,不過,仍有家長擔心賦予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會遭濫用,將教育懲戒“變味”為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而部分教師也擔心實施教育懲戒會給自己“惹麻煩”,因此對學生採取能不管則不管的態度,老師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問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存在。
如何把握尺度,《規則》的出臺提供了重要依據。按照《規則》,教育懲戒將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並將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列入“黑名單”,劃定教師行為紅線,進一步釐清教育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的邊界。
但要實現老師真敢管、願管和會管,在具體執行《規則》時,還需結合工作實際,將教育懲戒規則進一步細化。總體而言,對於《規則》規定的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家長和社會輿論對規則的落實並不太擔心,因為這兩類並不是由教師當場做出,而需要學校有關部門、法治副校長基於調查結果等給出結果。只要學校堅持教育懲戒的程序,公開、透明處理即可。
比較受關注的,同時也是比較棘手的,是一般教育懲戒的實施。這也是對教師的不小考驗。實施一般教育懲戒,需要落實教師的教育教學自主權,同時,有必要根據學生違紀違規情節,一一列出可以實施的教育懲戒。
《規則》明確,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那麼,教師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學生做書面檢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對於家長來說,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就屬於罰站,而罰站在部分家長看來,也是屬於體罰的範疇。只有明確學生違紀違規的情節,對應可以實施的當場懲戒措施,才能讓教師敢管、願管違紀違規學生。
比如,學生在課堂上高聲喧譁,第一次教師可以提出點名批評;點名批評後,學生繼續破壞課堂秩序,教師可以讓其站立5分鐘;在站立之後,學生還破壞課堂秩序,教師可以讓其站立一節課,按照這樣的教育懲戒細則實施懲戒,老師就沒有尺度合不合適的顧慮,學生和家長也可根據細則,審視教師的教育懲戒合不合理。
教師對學生的一般教育懲戒,就如交警的現場執法維護交通秩序一樣,主要是為了制止破壞課堂教學秩序的行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因此,這必須給教師自主裁量權,但過於籠統的自由裁量,就會引發執法尺度之爭。因此,根據教育部頒佈的《規則》,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有必要在廣泛聽取教師、家長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出臺本地區本校的教育懲戒細則,並告知每位師生及學生家長。
另外,對於家長關於教師濫用教育懲戒權的投訴、舉報,教育部門及相關學校的處理態度和方式也至關重要。如果這些主體不能堅持依法處理,甚至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那麼教育懲戒很難從文件落地到現實的教育教學中。說到底,教師對違紀違規學生進行教育懲戒,既是正常的教育活動,更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作者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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