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哪些行為老師可以懲戒?
今天,教育部明確了!
據說育部官網12月29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制定頒佈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教育部令第49號,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資料圖:9月1日,重慶市大渡口區雙山實驗小學的學生們戴著口罩有序進入校園。中新社記者 陳超 攝
不寫作業、打罵同學老師……這些行為可以懲戒!
教育懲戒一直都是頗受關注的社會話題,聚光燈下,某種行為該不該被懲戒成了不少人的疑問,特別是對於教師而言,掌握分寸很重要。
此次頒佈的《規定》對需要被懲戒的情形做出了明確說明。《規定》第七條要求,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資料圖:9月1日,重慶市大渡口區雙山實驗小學的學生們戴著口罩有序進入校園。中新社記者 陳超 攝
老師可以用什麼方式進行懲戒?
既然明確了懲戒範圍,那麼,什麼形式的懲戒是合理的呢?
《規定》表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資料圖:9月1日,河南鄭州,長江東路小學迎來開學第一天,學生戴口罩有序進入校園。中新社記者 王中舉 攝
而對於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幹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同時,《規定》還對學校作出要求,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髮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資料圖:9月1日,武漢市江岸區博雅小學的學生們在教室裡上語文課。中新社記者 張暢 攝
擾亂課堂秩序,請出去!
@熊孩子,如果你上課坐不住,小動作比較多還影響別人,那麼你就要被請出教室了!
《規定》明確,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並予以教育管理。
同時,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並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於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如果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並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
資料圖:9月1日,上海市華博利星行小學門口,學生戴著口罩依次排隊等待進入學校。中新社記者 殷立勤 攝
刺扎、辱罵……這些行為老師不能做!
在明確教育懲戒合理性的同時,《規定》也對教師的管理行為作出限制。
《規定》明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校貫徹落實《規定》,依據《規則》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
來源 | 教育部網站、人民日報、中國新聞網、廣州日報
編輯 | 曉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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