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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兔作品”備受專業質疑 借用“符號”不應忽視規則

文化 金羊網

“鴨兔作品”備受專業質疑 借用“符號”不應忽視規則

圖為荷蘭藝術家、“大黃鴨”之父霍夫曼創作的鴨兔作品

“鴨兔作品”備受專業質疑 借用“符號”不應忽視規則

圖為馮峰的作品《合唱好一朵美麗的茉莉花》

廣美教授馮峰到底是不是用公共符號再創作?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朱紹傑

日前,“廣州美術學院教授馮峰涉嫌抄襲”事件受到公眾關注,持續發酵。挪用與抄襲的區別和邊界在哪裡?事件對當代藝術創作與教育有何意義?20日,多位文藝界人士再議本事件。

激辯:馮峰的作品是挪用還是抄襲?

挪用是中國當代藝術創作中常見的手法和方式。“馮峰特別明顯地具有這樣後現代的特徵。這與抄襲有本質區別,不是簡單的剽竊,而是故意的戲仿,利用大家熟悉的、帶有商業性的流行形象進行再創作。這種再創作又和馮峰的思考和他的系列創作結合在一起。”策展人馮博一認為,網友提出的“抄襲”爭議是集體式地進行道德層面上的判斷,而馮峰的作品《鴨·兔》應該放在後現代藝術的框架和思潮中進行討論。

獨立策展人崔燦燦認為:“信息共享的互聯網時代,人們很難去創造見所未見、聞所未聞、聽所未聽的事件。改變、挪用、戲仿是另外一種創造,就像故事和經典形象一樣,它可以有無數個版本,也可以被黑化,也可以被惡搞化,這在互聯網中非常普遍,為什麼藝術不能?”

中山大學教授馮原表示,界定挪用的內核和邊界——第一,挪用必須是公開的(在意圖上);第二,挪用要區別無主體的“公共符號”和有主體的商業符號和個人創作。否則,藝術家自己的創作也難免會成為被挪用的對象。如此,藝術家挪用他人創作若是可以成為創作手段,那他也應該回答以下問題:被挪用的符號到底屬於誰?誰有資格對“挪用”的“符號”擁有“原創知識產權”?藝術家“有意挪用”符號,是否就剝奪了符號的“原創知識產權”,使其直接成為另一個藝術家的作品?

分析:本事件像一場高性價比的推廣

有時候,引發爭議也是當代藝術創作的目的之一。針對本次事件,馮原認為,在“本體論”上是否構成侵權必須要有被侵權者的投訴,並由法律說話,而在“建構論”層面上,藝術就是要引發關注,這與流量經濟相同——所有網絡爭論都是在結果上製造“網紅”。

“媒體市場本質上就是對信息的爭奪,不管是被罵還是被贊,網絡上的道德審判在客觀上其實就是在製造‘網紅’,而當代藝術創作者有時候就把這個結果當成創作的成功了。”馮原表示,除非“米菲兔”版權方投訴並上升到法律層面,否則整個事件仍然像是一場很高性價比的推廣。

藝術評論家姜俊直言,如果馮峰的“抄襲”爭議沒有被大眾看到,這個作品反而是失敗的。“觀念藝術最重要的是挑釁,要挑釁觀眾對於某一觀念的固定認知,繼而引發一系列的討論,在不同的爭議的發酵當中,藝術作品的價值會達到最大化。”

疑問:是否會讓公眾對藝術產生誤解

此次事件更為中國當代藝術的創作和教育提供談論的空間。馮峰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事件是一堂關於藝術、關於法律、關於“創造力”的公共教育課。他認為大眾對抄襲的痛恨、對版權的維護意識,是對創造力的尊重和肯定,但創造力也需要被讀懂,否則殺死的是想象力。

“只要有了觀念上的自圓其說,就可以存在某種意義上的投機取巧?”有廣美教授則認為,事件可能讓部分學生、乃至公眾對知識產權、藝術創作方法論產生誤解。

有業內人士表示,美術作品侵權現象屢見不鮮,但最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成功的案例寥寥無幾。藝術家、藏家以及藝術愛好者中,多數人都只對“遊戲”感興趣,忽視了“規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崔宇航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示,藝術界應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藝術家在創作的過程中要儘量全程留痕,一旦創作完成,可及時去版權協會或其他機構進行版權登記。使用他人作品時,要注意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如果因無法取得授權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當著作權人主張權利時,也應當積極應對,避免進入訴訟階段、擴大侵權的成本。

中山大學教授、評論家楊小彥:

沒有批判性轉換,是一個問題

馮峰的創作一向和流行符號有關係,所以容易把他的作品和“挪用”聯繫起來。但是,這裡有一個重要的原則,那就是,對於流行符號的使用要有針對性,要有某種明確的“說明”,而且最好是一次性的。

比如,他以麥當勞符號為對象將之顛倒過來使用的作品,我以為就可以成立。這一作品所針對的符號是眾所周知的商標,代表了某種消費主義的觀念,馮峰將之顛倒後,顯然改變了原來的含義,把人們的聯想引向了另外一個方向,給我們留下深刻的印象。

需要指出的是,他的作品不屬於“挪用”,而是以公共符號為對象的一次批判性轉換。

馮峰最早的“鴨兔系列”使用的是一個與知覺心理學有關的著名符號,並生髮其中自相矛盾的內容,來源一直有明確的交待,儘管反覆使用,也還可以被人們所理解。我對他的這一系列作品的疑慮是,手法有簡單之嫌,不如他針對麥當勞符號的創作更有明確的意義。

這一次馮峰延伸他對“鴨兔”矛盾圖形的解釋,但卻使用了與“米菲兔”形象高度重合的形象,不僅手法太過簡單,而且說明也一直曖昧不清,有讓人以為是其“原創”的聯想的嫌疑。即使用“鴨嘴”對之改造,也已經有先例。因此,作品出來後引發質疑,是理所當然的。

馮峰的解釋是,任何人都可以針對公共符號進行創作,這是一種藝術手法。一般而言這是對的,但對具體作品要做具體分析。他運用麥當勞符號的創作就明顯和利用米菲兔圖形有根本的不同。關鍵是,按照這一邏輯,人們是否也可以直接採用馮峰曾經的符號去創作,然後公開宣稱這創作屬於“原創”?這應該說不過去吧。

這一次事件的確嚴重地提醒了我們,從批評和理論的角度仔細區分現代藝術中諸如“挪用”“借鑑”“拼貼”等概念的含義,區分有針對性的創作與簡單照搬甚至模仿的差別,是有現實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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