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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如何保護不可移動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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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角【法律應如何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現行文物保護法隱含了一種思路,如果要保護一個不可移動文物,就應當把它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那麼在普查當中發現的大部分文物,應當叫什麼?這涉及尚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保護制度。2020年11月,國家文物局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建議新增的第17至19條結合在一起,就是一個相對系統完整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製度,明確了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備案程序和保護措施。例如,徵求意見稿第19條第二款建議規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管理責任人。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可以鼓勵、指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巡查看護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我們時不時會聽到,在生產建設過程當中發現古墓葬,對此如果不加規制就容易造成文物破壞。但現行文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這條規定與該法第32條結合後恐出現一種解讀,如果在生產建設過程發現了文物,必須馬上停止生產建設活動,報告文物行政部門,由該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處理意見,如果決定開展搶救性考古挖掘的,費用就由建設單位來承擔。這一理解固然有幾分“戲說”,但該法條確實難以有效引導建設單位積極履行文物保護義務。而此次徵求意見稿擬將現行法規定修改為:“將所需費用列入相應的政府預算”。

法律應如何保護不可移動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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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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