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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鼓勵歷史建築引入圖書館等文化和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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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鼓勵歷史建築引入圖書館等文化和服務功能

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召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審議,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鼓勵歷史建築結合周邊區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等文化和服務功能,鼓勵歷史名園採取多種開放方式,使歷史名園貼近市民生活。

保護利用:

鼓勵歷史建築結合周邊區域功能定位引入文化和服務功能

關於完善相關利用措施方面,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促進歷史建築和歷史名園的開放利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鼓勵歷史建築結合周邊區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等文化和服務功能;鼓勵歷史名園採取多種開放方式,使歷史名園貼近市民生活。”

此外,完善革命史蹟的保護利用,規定革命史蹟的保護利用應當維護革命史蹟本體安全和特有的歷史風貌。鼓勵結合重大歷史事件等,依託革命史蹟組織開展紀念活動,注重發掘整理、宣傳展陳史料和英烈史蹟,弘揚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精神。

本市鼓勵和支持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開放。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根據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需求,制定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的正面或者負面清單,明確鼓勵、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動。

此外,鼓勵老字號原址、原貌保護,挖掘、展示傳統技藝,加強對老字號歷史環境的整體保護利用。

保護對象:

明確世界遺產、文物等保護對象範圍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了保護對象。第十三條提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世界遺產、文物;歷史建築和革命史蹟;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地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山水格局和城址遺存;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風景名勝、歷史名園和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本市以連線、成片方式對保護對象實施整體保護,對保護對象周邊傳統風貌、空間環境的建築高度、建築形態、景觀視廊、生態景觀及其他相關要素實施管控。

保護措施:

在歷史文化街區等區域禁止擅自拆除既有建築等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包括擅自拆除既有建築,從事突破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築體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汙等。

第三十九條提出,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改建、擴建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的,應當嚴格保護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鼓勵聘用傳統工匠,儘可能採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

在傳統村落的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不得改變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建築外立面的維修應當儘可能採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

第四十條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嚴格控制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色彩、容積率等,與核心保護範圍風貌相協調。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澤偉

編輯/譚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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