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社科大互聯網法治論壇第36期“競爭法視野下的平臺自我優待”學術研討會在線上舉辦。本次研討會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辦,與會專家圍繞常見的大型互聯網平臺”封禁“等行為進行案例分析,認為這類現象要納入反壟斷監管執法,只有規範行業秩序,促進數據開放與共享,才能助力平臺經濟的創新與長遠健康發展。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在會議期間發佈了《平臺自我優待與數字經濟反壟斷報告》。《報告》指出,一些互聯網平臺憑藉其上下遊市場佈局,在特定市場上佔據支配地位的同時,將其影響力傳導到其他市場,導致平臺自我優待。由於互聯網龐大用戶基數和無形價值,大型互聯網平臺的自我優待行為有可能對社會整體福利和科技良性進步造成消極影響。
互聯網平臺自我優待是重要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維表示,社科大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此前已連續開展35期互聯網法治論壇,今天討論的題目是“競爭法視野下的平臺自我優待”。互聯網平臺自我優待問題的重要性,在目前政策調整、焦點變化的背景下愈發凸顯。從學術理論角度探討平臺自我優待的現實意義不言而喻。
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闡述了對“平臺自我優待”的理解。劉曉春表示,在目前的反壟斷實踐中,平臺自我優待問題引起了國內外廣泛關注和討論。對於平臺自我優待,一般都界定為不同市場之間的市場勢力傳導,是對下遊市場自身或者關聯公司產品或服務的優待。但是如果放在同一個市場上,面對直接競爭對手,用平臺自我優待的理論去規制經營者的可行性,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平臺自我優待理論在歐盟針對谷歌比價購物網站案件的處罰中得以確認。這一理論近年來在國內互聯網平臺實踐中也廣受關注和討論,例如疫情期間,國內企業用戶對遠程協作軟件需求激增,騰訊的企業微信(以及騰訊會議)、阿裡的釘釘以及字節跳動的飛書等成為中國國內企業的主要競爭性產品,不久後,微信封禁了釘釘、飛書,使得釘釘、飛書的會議鏈接無法通過微信分享,造成了消費者的不便。
國際上的實踐和研究觀點認為,平臺自我優待行為可能會損害下遊市場的競爭,進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讓消費者無法享受到更好的商品或服務。同時,數據和接口封鎖、幹預搜索結果排序、優待自營服務等行為,將不斷強化平臺壟斷地位,形成一個不斷自我強化的壟斷循環,其結果是,市場競爭失效,導致市場創新受阻,產品質量降低,消費者利益遭損害。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李勇堅說,經濟學家需要重新思考並且用動態視角來看待平臺壟斷的問題。要關注平臺壟斷的特殊性,包括流量、算法、數據等生產要素或者生產資源的特殊性。數字經濟行業存在“反殺手併購”的現象,即數字經濟平臺利用資本優勢,不斷併購小企業,在行業形成壟斷後,利用用戶、數據、平臺優勢對自己的產品進行自我優待,形成新一輪的壟斷,以提高壁壘來打擊初創企業,遏制行業創新。例如一些社交平臺,通過封禁行為斷開競爭產品的第三方鏈接、限制用戶使用便利程度等各項措施,同時給自身企業下遊產品以優待,這種現象就可認定為壟斷。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副教授翟巍認為,互聯網互聯互通是數字經濟的基本特徵和重要屬性,如果沒有作為市場化要素的數據的自由流轉、交易、融合,數字經濟範疇下的互聯網平臺經濟,將很難實現行穩至遠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如果為了追求巨量數據資源所附帶的壟斷利益,容易引發分割數據、服務市場與阻滯競爭機制等後果。”翟巍說。
他在演講中談到,微信封禁飛書、與淘寶產品之間互相封禁的問題,“這種行為我覺得它本質上就是屬於弱化或排斥數據服務至今的互操作性。如果它的微信平臺被認定為具有在移動即時通訊服務系統或者說社交媒體服務市場當中具有支配地位的話,是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封禁行為、二選一,這些現象不是相互割裂的,實施這些壟斷行為可能服務於一個統一的經營策略,就是盡最大可能維護和強化自己的壟斷地位、防止或遏制競爭對手的發展。翟巍認為,對於超大型數字平臺企業的壟斷行為要全面的估量,不能侷限於某一個市場、某一個行為,應當有更宏大的視野來評判。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譚袁介紹,自我優待行為不僅存在於互聯網行業,也存在於傳統行業。從反壟斷法的角度來講,平臺自我優待會涉及差別性待遇和拒絕交易等問題,最終會損害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對於不同情形的平臺自我優待行為,應該進行區別處理。此外,平臺在下遊市場無法通過自然方式或正常競爭實現商業利益訴求時,可能會藉助平臺優勢去進行差別待遇,這是一種自我優待行為。自我優待最嚴重的情形就是拒絕提供服務,即平臺拒絕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在平臺發佈,並對平臺自身的關聯產品或服務以優待。
北京科技大學副教授張凌寒認為,平臺自我優待是一個極具延展性的概念,現有的許多壟斷、不正當競爭甚至侵權行為均可能被囊括其中。現有的對平臺自我優待的行為討論中,既包括平臺對自我的更多流量分配、排序提前等行為,也包括平臺利用所獲數據對競爭對手的限制。互聯網平臺作為經濟基礎設施,和它作為一個市場競爭主體的角色存在一定矛盾和衝突。“應該允許平臺進行一定程度的自我優待,但應該禁止平臺封殺競爭對手以及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張凌寒說。
市場和競爭機制是判定平臺自我優待的考慮要素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胡凌認為,從經濟學角度來講,所有平臺都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成本和收益分析,即競爭策略。因此針對平臺自我優待,一方面要看到“蛋糕”的問題,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平臺本身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平衡生產秩序、安全和創新。胡凌說:“超級平臺要平衡生產秩序、保障數據安全,也要鼓勵創新,應該要求行業更進一步去分享流量。一旦平臺間的數據流動性減弱,就會限制平臺外的發展潛力,不利於行業穩健發展。”
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湖北行政複議研究院常務副院長段宏磊說,正是由於雙輪壟斷呈現出加速累積的效應,平臺自我優待行為才更值得警惕。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監管研究部主任李強治也認為,“平臺既有自營業務、自有內容,又運營著第三方平臺時,平臺具備雙重身份,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這樣的情況就引發了自我優待的討論,這背後涉及市場競爭政策和創新政策的平衡問題”。
李強治強調,自我優待行為是互聯網時代最典型的壟斷行為之一。平臺既是裁判員,又作為運動員,集規則制定與執行於一身,如何保障所有運動員的公平競爭,需要多種監管工具綜合治理。
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副教授尹鋒林表達了相同的擔憂,他指出,平臺自我優待,會影響到下遊市場的市場活力,使下遊市場其他競爭型企業難以與平臺的關聯企業進行競爭。並且,平臺雙輪壟斷能夠讓這些平臺獲得的數據越來越多,形成超級巨無霸,造成信息壟斷,影響市場競爭,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隸屬於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致力於互聯網法律和政策相關的前沿問題和基礎理論研究,研究團隊涵蓋互聯網知識產權、平臺責任、刑法、競爭法、行政法、電子證據等專業領域,通過課題研究、產業調研、系列沙龍、開放論壇等方式與互聯網理論與實務界展開合作,為立法司法、政府決策、產業發展提供研究支撐,立足於為互聯網領域搭建溝通交流的平臺,促進產業界、理論界以及從事政策制定、執行、司法裁判的相關機構形成持續對話、良性互動和共同研究的長期機制。(文/穀雨、凌紀偉、鄭偉、趙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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