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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點|馬長山:如何認識“數字社會”的治理邏輯

科技數碼 北京日報客戶端

隨著信息技術革命的興起,千百年來人們所習以為常的物理世界逐漸轉換為數字世界,人類也由此邁進了數字時代。

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層面上,也必然要反映出數字社會的治理邏輯,展現出包容共享型法治的時代訴求。

首先,在國家治理上,智慧政務、智慧司法成為時代趨勢。

這一方面要求利用網絡技術、數字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來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為公眾提供便捷的、精細化的、自動化的公共服務和可視正義;

另一方面也要求避免底層民眾被排除到信息通信技術產生的紅利之外,克服技術權力化和權力技術化偏好,加大技術便民化、惠民化、民主化力度,向社會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公共參與渠道,增進可視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開放性和參與性,讓人們坐在家裡就可以分享政府數據、利用鼠標就可以參政議政、憑藉自己的手機就可以監督政府和伸張正義,進而使智慧政務、智慧司法成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時代機遇。

其次,在網絡空間治理上,多中心協同治理勢在必行。

國家在互聯網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開始不斷攀升,並邁向多中心協同治理。

視點|馬長山:如何認識“數字社會”的治理邏輯

一是網絡空間自治失靈需要國家介入。信息與通信技術固然創造了匿名化、虛擬化、個性化、自由化的全新數字環境,然而,互聯網上的各種動員卻往往來自“不同的和碎片化的政治認同上”,這也為民粹主義創造了條件,使網絡民粹主義和多數人的暴政相互助長,從而扭曲民主的精神實質和實現途徑,而且還滋生了各種黑客、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出現了明顯的自治失靈,國家的介入自然就不可避免。

二是政府不斷延伸放大的網絡監管權力,在產生正面作用的同時,也需要進行有效的制約。

三是代碼就是網絡空間中的法律。這就使得“互聯網的控制權越來越集中在強大的互聯網公司手裡,它們受到軟件和硬件的限制”。因此,這就需要網絡公民、行業組織、新舊媒體、各類單位、商業平臺、政府部門等諸多社會力量,來協同推進網絡空間的多元化治理,“使公眾擁有在線網絡的監督權和參與權”,從而形成分佈式的多中心協同治理機制。這不僅是維持和增進網絡空間的生命與活力所必需,也是促進包容共享型法治的重要動力。

再次,在平臺治理上,注重分享和參與的生態化治理逐漸生成。

新型的平臺治理機制應運而生。其一,平臺治理是一個生態體系。它置身於政府與平臺、平臺與用戶、平臺與平臺、平臺與媒體、平臺與公眾等多主體的環狀互動之中,形成一個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的“多環狀生態圈”。

其二,保持足夠的開放性和參與性。平臺經濟為外部供應商和顧客之間的價值創造互動賦予了開放的、參與式的架構,平臺治理秉持共建共享價值,吸納更廣泛的社會參與,如淘寶的規則眾議院和大眾評審團、美團的大眾點評等等,形成一種分佈式的、多方共贏的治理機制。

其三,促進權益平衡和信任合作。平臺經濟模式是建立在對用戶信息數據的收集、控制、分析和使用基礎上的,這既要有基本的社會分享理念,也需要有可靠的信息權利保護,因此,需要以更為科學、更為合理、更為公平的權益平衡方式,來“重塑用戶個人與數據公司之間的信任與合作,建立數據使用的新秩序”,從而妥善經營所有參與者共同聯繫起來的網狀關係,“有效維持生態圈的利益平衡,並在平衡中攜手前進。”

與此同時,也要推進平臺治理的合規建設,“設計出平衡的內部治理系統和外部監管制度,以確保平臺公平運營。”這既是抑制“再中心化”、促進“軟硬協同”治理的重要基石,也是推動包容共享型法治的內在要求。

最後,在基層治理上,孕育了微粒互動的精細化治理秩序。

一是“微粒社會”中的分佈互動。隨著“微粒社會”的扁平化、破碎化、流動化加劇,就“在這個數字和程序算法的世界裡發展出一種新的人性形態”,這些新形態的“微粒人”使得特定人群的行為不再一致,一致的行為人群不再特定,形成了分佈式的微粒化互動。

二是“微粒人”的分佈式參與。因為數字時代的社會秩序主要依靠的不是社會控制,而是人們之間的互動互利行為。“用戶執行的每一項操作,無論多麼微小,對於重新配置算法和優化流程都是有用的。這就是數據的重要性。”

因此,虛實雙重空間下的基層治理,須臾離不開網絡論壇、微博平臺、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的“微粒”聚合和分佈式參與,它們雖然帶有無中心、平面化、超時空、匿名化、強流動等特徵,卻形成了多元化的亞文化圈和分殊化的社會紐帶,塑造了無數節點共建共享的公共空間、社會動員機制和輿情場域。

三是精細化、網格化的基層治理。面對數字社會的各種問題和挑戰,國家提出了加強智慧社會建設和基層網格化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戰略目標。需要在網格化基層治理中,根據“微粒社會”和“微粒人”的時代特徵,設計更精細的網絡問政、微信動員、在線糾紛解決等機制,進而構建分佈互動的共享賦權機制和民主參與機制,使基層治理真正達到共建共治共享要求。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數字法治研究院院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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