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問題食品所屬平臺也擔責【最高法:標自營銷售食品出問題?電商平臺同樣擔責!】最高法今天發佈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同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總檯央廣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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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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