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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和經銷商散夥後想購買域名不成,發起仲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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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和經銷商散夥後想購買域名不成,發起仲裁!成功!

概要: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是“品牌方”與“經銷商”之間的合作關係,被投訴人一直使用完全匹配品牌方的域名作為自己銷售平臺的官網,散夥後投訴人(品牌方)曾想購回這個域名,被投訴人(經銷商)沒有答覆,最終只能申請仲裁,而後被投訴人也沒有答覆仲裁中心的郵件,錯失重要辯證機會,導致域名被成功仲裁。

域名信息:

爭議域名Lavor.com註冊於2000年3月10日,距今19年曆史;爭議域名Lavor.com的註冊商為eNom,Inc.。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投訴人是意大利的Lavorwash SpA(國外一清潔機器、工具品牌);被投訴人是英國的John Chamley(約翰·查姆利)。

仲裁過程:

2019年7月18日,投訴人向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發起申訴;同天,中心向註冊商發起驗證請求,並在當天收到註冊商的郵件回覆,其中披露了註冊人的聯繫信息,但與投訴人指定的被告和聯繫人不符;2019年7月22日,中心向投訴人發送電子郵件要求其修改投訴對象相關信息;2019年7月23日,投訴人提交了修改後的投訴書,中心確認經修訂的投訴書符合《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或“ UDRP”),《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正式要求,以及《 WIPO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補充規則》(“補充規則”);2019年7月30日,中心正式通知被投訴人,並要求其在2019年8月19日前答覆;2019年8月21日,在被投訴人未提交任何答覆的前提下,中心通知被投訴人違約情況,並正式開始處理案件。

仲裁小組判定的參考內容如下:

投訴人是Lavor/Lavor Wash和Lavor Pro商標的所有人,其在包括意大利、巴西和歐盟等多個司法管轄區都有註冊;投訴人Lavor商標分別於1998年、1999年、2001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在多個司法管轄區註冊;被投訴人於2000年3月10日註冊了爭議域名Lavor.com;被投訴人以前是Procter and Molloy LTD(前身是Chamjet LTD),他們是投訴人的產品經銷商;被投訴人在2009年至2015年之間通過Chamjet LTD網站使用過爭議域名,並在其網站上出售投訴人的清潔產品,以及Karcher/Alto/Wap/Kew等競爭產品;投訴人稱,據其所知,爭議域名自2015年10月以來就從未使用過,他曾多次嘗試與被投訴人聯繫,欲要收購爭議域名,但均未成功;投訴人認為,爭議域名與自身品牌Lavor商標相同,容易造成混淆,並且這並非自然單詞,而是品牌創意;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在Lavor名稱中沒有實際的商標使用權益,也並非被投訴人或與被投訴人有合法關係的任何其他實體、商標名稱,沒有證據表明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有合法的非商業性或其他合理的使用;投訴人進一步提交了日期為2009年~2015年存檔的屏幕快照,其中顯示被投訴人將爭議域名定向到Chamjet LTD網站,並在網上出售和營銷投訴人直接競爭對手的產品;被投訴人無任何回覆。

仲裁結果:

小組認為,爭議域名Lavor.com與投訴人Lavor商標相同,並且與投訴人其它商標容易混淆;小組認為,被投訴人若在“真誠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前提下使用爭議域名是具有合理的域名使用必要性,但在此案中,被投訴人作為投訴人經銷商,在使用爭議域名的同時還經銷其它投訴人競爭對手的產品,在這種情況下,被投訴人選擇有爭議的域名具有強烈暗示商標所有者的從屬關係,從根本上來講,使用該域名將不被視為“公平”;被投訴人沒有對投訴書作出迴應,在沒有答覆的情況下,專員小組可以接受投訴書中所有合理的推論和指控。

綜上所述,仲裁小組要求將域名轉給投訴人。

總結:

大家可能在內容上有點繞,會有一點疑惑,因為畢竟是英文長篇翻譯,有很多內容篇幅太囉嗦,我也不能全部提煉出來,這裡簡單講下這個案例:

主要就是被投訴人此前是投訴人的經銷商,可能為了更好的賣品牌方的產品,便註冊了爭議域名,並搭建了自己平臺網站(應該是電商性質的),然後除了投訴人這一個合作伙伴之外,還有其他的合作伙伴,所以就把相關的產品放一起來賣。

這裡會造成一個什麼問題,就像小組認為的那樣,被投訴人官網使用的Lavor字樣,產品裡面卻有Lavor相關產品以及其他競品,用戶就會認為“Lavor”是這個“銷售平臺”旗下的一個產品、商標而已,也就是所謂的“強烈暗示商標所有者的從屬關係”

並且在沒有合作之後,Lavor.com這個網站也沒有再維護了,投訴人估計是吃虧怕了,就想把這個域名買回來,卻聯繫不到對方。(我覺得投訴人這裡也算是有誠意的啦)最後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只能走仲裁。這個時候,如果被投訴人出來說明情況,說不定最後還是會以達成交易的情況為結果,可偏偏連中心都聯繫不上被投訴人,那就只能按照投訴人有板有眼的單方面證據、證詞來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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