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羅永浩“翻車”了。其直播帶貨所銷售的“皮爾卡丹”品牌羊毛衫經鑑定為非羊毛製品。雖然他第一時間坦然承認問題,給出3倍賠付方案,但這並不能掩蓋羅永浩在此次直播帶貨之前或事中的失察失驗責任。
羅永浩的責任不可推卸。《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因此,如果直播帶貨的性質是代言推薦,主播在直播之前不僅應該查驗相關的證照、合格證明、檢測報告,並通過權威平臺、渠道查驗文書的真實性,還應該自行抽檢部分商品,最大限度地確保推薦產品的質量。
也有人認為,直播帶貨不是廣告代言而是產品銷售,因此無需對產品質量進行把關。事實上,即便直播帶貨的性質是銷售,也必須嚴格履行查驗責任或產品質量把關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主播作為銷售者,更得承擔起產品證書核驗、質量把關的責任。
所以,儘管羅永浩稱是供貨方“涉嫌偽造文書、生產劣質商品,甚至蓄意欺詐”,但其在產品證書核驗、質量把關上的責任難以撇清。這也提醒網紅主播、頭部主播們應愛惜自己的信譽羽毛,嚴格履行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全面核驗義務,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直播從業者的合法權益。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也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直播帶貨的查驗責任,給直播查驗和監管維權提供更規範的標準,這樣才能規範直播行為,帶動直播全行業商品查驗規則的完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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